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以上包含本数);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国家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凡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依法在吉林省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 招标人对招标工作负主体责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定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鼓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除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七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三)负责管理吉林省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使用中央或省级投资且可研批复建设项目跨市(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五)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除省级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外,负责对辖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定期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与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评标或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有权对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在投标方面的信用信息,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一)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三)监理单位已确定或者正在办理监理招标手续;
(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者协议;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者已有明确安排。
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的项目;
(三)影响度汛安全的年度应急度汛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外,其他程序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施工专利或者专有施工技术的项目;
(五)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等。
(一)招标前,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项目法人向相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单1份;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年度投资计划或者建设资金落实文件复印件1份;
5.监理合同或者监理招标报告书复印件1份;
6.图纸交付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涉及移民征地安置落实(计划)文件复印件1份;
8.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
9.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10.其他有关材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发布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六)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七)组织评标;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任一个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 “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www.jlssljsxx.com)公布招标公告。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本实施细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报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递交本单位下载的招标文件下载验证信息码,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文件编制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不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应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招标人应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及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标。招标人不得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枢纽工程的单体建筑物不应分标,引(供)水隧洞、渠道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河道堤防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500万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工程概算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江河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工程等相同工程类别、同一批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可以按照工程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的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上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投标: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十二)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八条 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各装订7或9册,1册为正本、6或8册为副本。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包装。
第二十九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更正和补充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份数和密封方式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修改投标报价,须附修改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否则,修改投标报价无效。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投递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提供密封包装且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下列证件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检员的质检员证。其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一条 多个标段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投标人兼投兼中。
多标段允许兼投兼中的,投标人在各标段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重复,且评标委员会已推荐投标人在排序靠前的一个标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排序靠后的其他标段评审过程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投入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应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录入。
第三十三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四条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核实其身份。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各类证件原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无招标文件下载验证码或验证码信息不符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第三十八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
(三)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四)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第四十条 禁止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7人或9人。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随机抽取的专家,一年内在省政务大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次数一般不得超过5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须经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评标专家。
第四十二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行政监督、政务大厅抽取的监察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行政监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在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现场之前不得离开。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自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签署《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掌握评标办法和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查询核对投标人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个人业绩;
(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标准和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汇总,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签字确认。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需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无效,应作为无效标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四)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工程业绩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专业、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未指定牵头人及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一)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四)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成员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中应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报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要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与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交叉、输配电及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据相关行业规定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11〕117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