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加强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设计规范提供涉及招标范围的完整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并要求勘察和设计单位提高勘察和设计的深度和精度,避免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使用功能改变、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出现的设计变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控制价应按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价格信息”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禁止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同时,应明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等级、规格、型号及工艺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细致,施工条件的描述要详尽,以保证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全面。
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方法,促进投标单位理性报价
(一)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分步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方法。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对评审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及资格条件的审查。对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公告中提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的,作废标处理。
2、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对其技术标要进行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可行的作废标处理。
(二)商务标的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工程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比评标基准价低10%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不含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多于5家时(不含5家),评标基准价是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减少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与数量的;
(3)投标报价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未按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计取,工程利润总额按零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报价的;
(4)措施费报价,与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主要施工方法不对应的;
(5)招标文件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2、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比评标基准价低5%(含5%),且比下浮评标基准价10%高时(含10%),评标委员会应详细评审其报价分析、说明和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标委员会对以下内容也要逐项进行评审、质询,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理报价:
(1)投标报价中人工费比评标基准价人工费低5%以上的;
(2)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子目低10%以上的;
(3)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单价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单价低10%以上的;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总用量比评标基准价相应材料消耗量低5%以上的;
(4)投标报价中机械费比评标基准价机械费低30%以上的;
(5)投标报价中管理费比评标基准价管理费低15%以上的;
(6)投标报价中施工措施费(扣除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比评标基准价施工措施费低15%以上的。
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主要材料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少于5项。
3、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拒绝询标的;
(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
(5)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三、做好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加强合同的跟踪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一致,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与投标文件一致。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尤其是对造价可能出现影响的情况,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应进行认真推敲,以避免出现施工过程及工程决算时的推诿扯皮现象。此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与跟踪管理,对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防范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工程出现劣质工程的风险。
四、强化工程标后监管措施,建立标后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严把设计变更关。首先杜绝带有人为主观倾向性的设计变更,严格按审查的设计图纸施工;其次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需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超过合同价部分的工程变更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确认签章后,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原工程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二)认真做好设计更改方案的论证。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更改方案进行论证和比选,以取得技术上可行,造价上合理的更改方案。
(三)建立材料置换报审制度。凡要进行材料置换的,均要填写理由,置换材料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以及价格变化情况,经现场施工人员核实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并报相关人员核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核核实并签字同意后,报业主审批,方可进行材料置换。
(四)规范签证手续。对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拒签。在签证时,要把施工现场的情况和签证的内容描述详细,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内容、尺寸要定量记载;对增加的工程量应在现场进行勘测的基础上绘制草图,填写尺寸和注明工程量计算公式以及计算结果。要按规定程序及时签证,对事后的签证不予认可。
(五)严把工程结算审核关。在竣工结算时,结算人员应重点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签证手续是否完善、工程量增减、材料单价变更、工程资金拨付以及工程资金的流向等环节。对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时,建立监理-业主-审核单位三级的造价审核制度,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五、树立信用意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体系
一方面加强企业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的同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制定评价办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同时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重点监管恶意低价中标造成工程质量的违规者,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而促进建筑市场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