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6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反馈。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6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增强公共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结合吉林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和我省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实施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平台,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引导,不参与基金融资的具体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基金融资。银行收到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基金融资贷款。
三、基金来源
基金主要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心联合有关商业银行和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首期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基金,规模为20亿元。基金主要投放对象是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融资承办的金融机构为兴业银行。在取得经验后,将适度扩大基金规模和金融机构的范围。
四、融资供应商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小企业。
(三)连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所经营业务不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政策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运资金,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四)企业合法经营,没有经济违纪问题和政府采购不良记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融资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供应商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资质证明向融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备案。银行经过专业评审后,与供应商共同向采购人进行备案,提供《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附件1),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提供《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附件2)给供应商。
(三)签订融资合同。供应商与融资银行签订基金融资合同。
(四)开立回款账户。为保障基金安全,供应商在取得融资银行授信批复后,应在融资银行开立回款账户,作为该政府采购合同的唯一回款账户。
(五)确认发放贷款。融资银行根据供应商的采购计划和用款进度发放贷款。
(六)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融资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七)逾期处理。若供应商未按融资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融资银行将依法向供应商追偿逾期贷款。
六、工作要求
(一)融资银行应建立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快速审批通道,简化工作程序,优化服务内容。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不得另行收取管理、咨询等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对供应商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应在7天内完成审批放款,并于季末5日内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报送基金融资统计表(附件3,包括季报和年报)。
(二)供应商向融资银行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资信证明,并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及时足额偿还贷款。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及时受理《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并认真填写《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给供应商。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融资银行指定的回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收回,确保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的循环使用。
七、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业务先在省级预算单位开展,各市县开展政府采购基金融资业务的时间和范围将另行通知。
八、监督检查
本方案印发后,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基金融资各方当事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方案要求的采购人,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等。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规定的融资银行,督促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融资资格等,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对存在弄虚作假、拖延或拒绝偿还贷款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曝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融资银行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处理。
兴业银行联系人:刘宗澎
联系电话:0431-81919518 13756272525
附件:
1.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
2.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
3.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统计表
附件1:
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
编号: 号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已中标贵单位 (项目名称)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且已与贵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现我单位拟凭该政府采购合同在兴业银行办理基金融资 万元,为保证该笔融资按期归还,现将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我公司采购资金回款账户确认如下,请将合同款项直接拨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承诺:除兴业银行书面同意外,合同款项的采购资金回款账户信息将不再更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特此备案。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该公司已开立上述采购资金回款账户,用于结算 (采购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采购款项。
兴业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函一式三份,供应商、融资银行、采购人各一份。
附件2:
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
编号: 号
(供应商名称)、兴业银行 分行:
(供应商名称) (备案函编号)融资备案已收悉,我单位已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项下中标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的编号 的采购合同进行了基金融资备案登记,合同金额为 万元。在该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前提下,我单位确认将合同款汇入以下采购资金回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 (分/支行)
特此回执。
(采购人章)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三份,供应商、融资银行、采购人各一份。本回执仅作为采购人确认将合同款汇入以上采购资金回款账户使用,不作他用。
附件3:
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统计表(季/年报)
单位:元
填表人: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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