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延边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向延边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反映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纪律线索的行为。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三条 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第四条 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第五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岗位;
(三)具体的投诉事实。
第六条 中心业务受理科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纪律线索,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对投诉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级主管机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提出复查复核。
和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