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珲公-GY-GG[2023]001
项目名称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供排水相关国有资产公开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延边州珲春市-GY-CQ[2023]001号 |
披露公告期 |
2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2023年11月20日-21日、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3年12月11日17:00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孙志强 |
电话 |
13804430260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孙志强 |
电话 |
13804430260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新点客服 |
电话 |
0431-88779873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珲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供排水相关国有资产公开转让项目 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称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珲春市龙源东街10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朴永虎 |
成立日期 |
2019-03-27 00:00:00.0
|
||||||||||||
注册资本 |
0.0 万元 |
实缴资本 |
万元 |
||||||||||||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
||||||||||||
职工人数 |
30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是 □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2240401355917XQ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经营范围 |
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
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其他股东 : |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注册地(住所) |
|
||||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
朴永虎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122240401355917XQ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
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
100 |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珲春市财政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2240401355917XQ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珲春市人民政府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珲春市供排水相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排水相关国有资产 |
||
转让底价(万元) |
65875.99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 否 |
||
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0 |
|||
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珲春市政务服务中心(珲春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延边州珲春市-GY-CQ[2023]001号001 |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排水相关国有资产 |
[吉林银行珲春支行(8935346797000001-20231113001)]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 露 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六、竞 价方式
竞 价 方式 |
信息披 露 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 □B、拍卖 □C、招投标 □D、其他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 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