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9/08/30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共同规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环境氛围,结合实际,现对我省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

  (一)明确发布内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的发布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发布媒介。吉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jl.gov.cn)为我省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发布媒介发布。同时,也可以同步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的信息平台和其它媒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三)规范发布程序。依照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按职责向发布媒介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到发布媒介发布。

  各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所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统一推送到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负责向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四)强化发布责任。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五)优化发布服务。发布媒介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的信息平台应当免费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查询提供便捷服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六)严肃发布纪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其它媒介发布,不得设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障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七)做好数据信息交互和存储工作。发布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做好与发布媒介的数据规范接口改造等工作,完整采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数据,并实时交互上传,确保数据信息采集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八)严明发布时限。发布媒介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对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信息后工作日内12小时之内发布。

  (九)加强监督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按国家文件要求处理。

  (十)严格落实执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调整完善本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与发布媒介支持配合工作。

  二、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发布媒体。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分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jl.gov.cn)是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网络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二)规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发布渠道。依照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分别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县(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各市(州)、县(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将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时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

  (四)明确公开范围和主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五)严明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核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并做好电子数据发布接口改造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处理不发布和违规发布信息行为。

  (七)保障落实执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指导下,积极调整完善本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制度,并做好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支持配合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吉林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吉计资字〔2004〕217号)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采购〔2004〕428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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